山东省生产宁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步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和规范生产宁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情,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宁静事故,包管人民群众生命工业宁静,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山东省宁静生产条例》等执法、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宁静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治理运动,适用本步伐。执法、规则另有划定的,适用其划定。
第三条 本步伐所称生产宁静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宁静生产执法、规则、规章、标准、规程和治理制度的划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运动中保存可能导致生产宁静事故爆发的人的不宁静行为、物的危险状态、治理上的缺陷和情况的不宁静状况。
事故隐患凭据危害水平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凭据国务院有关部分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情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全面排查、科学治理、政府监督、社会加入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治理体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担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卖力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情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解理机制,实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情中保存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景物区、自然�;で⒙糜味燃偾裙π卫砘�,应当增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或者凭据授权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治理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分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情实施综合监督治理,担负职责规模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治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凭据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治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明的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报告或者举报。有关部分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实时移送有统领权的部分。
举报属实的,凭据划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增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情况、防控手段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和日常排查,并担负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内容、周期、监控、治理步伐和资金包管等事项;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教育和培训,如实见告从业人员作业场合和事情岗位保存的危险因素、防备步伐以及事故应急步伐;
(三)比照危害管控清单,对危害点和危害管控步伐落实情况进行排查;
(四)依据有关标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判定,并接纳相应的技术和治理步伐实时予以消除;
(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信息公示栏等方法向从业人员报告、通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卖力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情全面卖力,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全员宁静生产责任制并增强考核;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包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
(四)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担宁静生产的卖力人或者宁静总监协助主要卖力人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直接治理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情。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相关卖力人和职能部分卖力人、生产车间(区队)卖力人、生产班组卖力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事情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情职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宁静生产治理机构以及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加入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情制度并催促执行;
(二)组织或者加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教育和培训,如实纪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催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情;
(四)对未凭据划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有关职能部分、生产车间(区队)、生产班组以及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职权查处或者提来由置意见。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所在事情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担负直接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知悉本岗位可能保存的事故隐患;
(二)在上岗作业前进行宁静确认;
(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
(五)实时排查、消除并报告事故隐患;
(六)身体欠佳或者情绪异常时实时向班组长报告。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凭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按期排查: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生产装置和宁静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合和危险作业的宁静治理情况;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佩戴使用情况;
(七)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
(八)应抢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抢救援物资配备情况;
(九)其他应当进行按期排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排查:
(一)有关宁静生产标准、规程宣布或者修改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的;
(三)复工复产、化工装置开停车的;
(四)周边情况、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爆发改变的;
(五)爆发事故或者险情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专项排查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明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卖力人或者本单位卖力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实时予以处理;发明直接危及人身宁静的紧急情况时,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接纳可能的应急步伐后撤离作业场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发明的事故隐患,应当实时接纳技术、治理步伐予以消除。
对不可实时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纳下列治理步伐:
(一)凭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组织开展现状危害评估,并向从业人员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水平、影响规模和应急步伐;
(三)凭据危害评估情况制定治理计划;
(四)组织落实治理计划,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复检验收。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历程中,应当接纳须要的宁静防备步伐,避免事故爆发。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历程中无法包管宁静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宁静警示标记。须要时,应当安排人员值守。
第十九条 关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凭据有关执法、规则、规章、标准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接纳可靠的预防步伐。
生产经营单位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实时发出预警通知;爆发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宁静的情况时,应当接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增强监测等宁静步伐,并实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报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报告:
(一)事故隐患无法实时消除并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宁静的;
(二)因其他单位的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
须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和有关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宁静警示标记。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凭据划定立即向县级以上宁静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可以直报省人民政府宁静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计划、治理结果等情况应当实时向所在地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如实纪录事故隐患排查人员、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合、具体情形、报送情况和监控步伐。
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建立专门的信息档案,生存事故隐患治理历程中形成的危害评估情况、治理计划、复检验收报告以及报送情况等种种纪录和文件。
第三章 监督治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以及功效区治理机构,应当增强协作配合和信息相同,组织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并将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宁静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分应当完善相关产颐魅政策和标准规范,指导催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情。
第二十四条 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发明生产经营单位保存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接纳下列处理步伐:
(一)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历程中无法包管宁静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三)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有爆发生产宁静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凭据宁静生产执规律则的划定,在包管宁静的前提下,经本部分主要卖力人批准,可以接纳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步伐;
(四)对有凭据认为不切合包管宁静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贮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合予以查封,并依法作来由置决定。
第二十五条 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依照第二十四条划定接纳停止供电步伐,除有危及生产宁静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接纳相应步伐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应当实时解除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步伐。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以及功效区治理机构发明生产经营单位保存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或者不可立即排除的,应当实时报告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
接到报告后,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应当实时予以处理和回复。
第二十七条 下列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卖力治理:
(一)公共设施保存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企业破产后保存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应当挂牌督办:
(一)危害水平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
(二)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保存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应当凭据划定经复检验收及格后,方可向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
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事情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及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缺乏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建立健全生产宁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治理信息化。
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应当依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进行汇总、剖析、研判,实时宣布预警信息,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指导和效劳。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步伐的行为,执法、规则已经划定执法责任的,适用其划定。
本步伐划定的行政处分,由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凭据职责分工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未发明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内保存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未凭据要求进行整改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划定追究有关卖力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以及功效区治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明的事故隐患,不依法实时处理的;
(二)未凭据划定治理公共设施等保存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卖力人未履行本步伐划定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和《山东省宁静生产条例》有关划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步伐,生产经营单位未凭据划定进行按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的,责令限期纠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逾期未纠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步伐,生产经营单位未凭据划定报告事故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对其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步伐,生产经营单位未接纳步伐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颐魅整顿,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步伐,生产经营单位未凭据划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保存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合或者立即接纳排除危险的整改步伐,而拒不执行,具有爆发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的现实危险的,依照刑规则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步伐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宣布、2016年4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正的《山东省重大生产宁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步伐》同时废止。